导读:尽管近几年经济持续低迷,但由于之前几十年来的高速发展及人们维权意识的逐年增加,法院民事诉讼案件有增无减,而民间借贷类案件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占据大头。平常接待的咨询非常的多,为了避免重复解答,节约双方的时间及成本,任律把常见的法律问题解答记录下来,做了民间借贷系列。关于民间借贷系列,包括本期,已经给大家分享了十三期。上一期,讲的是职业放贷行为。本期谈谈很多人,都非常容易忽略的借贷合意。熟人、亲朋好友之间借款,除了口头约定外,很多没有任何书面凭据,因缺乏证明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导致司法审判中存在诸多难点问题。
一、借贷关系的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同时包含借贷合意及借款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借贷合意的认定
1. 无借款凭证时借贷合意的认定。没有证明形成借贷合意的借款凭证,原 告仅以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时,若被告能够对转账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的,可认定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
2. 瑕疵债权凭证时借贷合意的认定。当事人间的债权凭证缺乏反映借贷合意的约定,如“收条”“欠条”等,法官不能仅凭不规范的债权凭证径行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对全案证据持审慎审查的态度,关注证据形式与内容的完整性、证据间的联系性。综合发生法律关系的缘由、出借能力、借款用途、当事人间关系、交付及商业惯例等,审查瑕疵债权凭证及本案其他证据间是否满足相互递进补强的内在逻辑,是否能够完成对要件事实的确定性推论,审慎合理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3. 被告缺席时借贷合意的认定。如被告并未应诉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的条规定不应适用。原告仍应同时就借贷合意和借款交付两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不应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推定方式认定借贷合意的存在。
三、借款交付的认定
第一种,有借款凭证同时又有转账凭证。这种相对来说,非常简单。大家对此也没有太大的争议。
第二种,只有借款凭证,没有转账凭证。借款凭证如借据通常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办案实务操作中,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如几万或者十几万等,即便债务人提出抗辩,但只要出借人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法院通常会凭借款凭证推定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但在债务人的证据或者抗辩能够对法官就借贷双方是否已经真实借款交付的确信产生很大动摇时,法官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来判断来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第三种,转化类借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是可但是,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的规定。转化类借款,需要双方共同在债权债务协议签字。
四、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尤其是涉及亲朋好友间的借贷,出借人应尽量注意同时就借贷合意和借款交付两个方面保留证据。借贷合意方面应尽量出具借条等书面材料,没有书面材料的,在后续催收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特别是借款人承认借款及承诺还款的聊天记录,如微信、支付宝、手机短信等留存的聊天或转账记录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关于借款交付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同时注意在转账附言处备注用途。如遇到借款方面的疑难问题,应第一时间咨询金融专业律师的建议,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