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有效时间和规定(医疗损害尸体解剖检验略谈)

时间:2024-08-07 08:00:16

法医类司法鉴定中,对于鉴定时机的问题,说的最多的是法医临床的鉴定时机。法医病理鉴定中也有涉及鉴定时机的,今天简单聊一下医疗损害案件中关于尸体解剖检验(尸检)的鉴定时机和其他一些问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上述规定小编解读出这几个意思:

1、尸检的前提条件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死因有异议的,反过来说就是如果死因明确或者没有异议,就不存在尸检的前提条件,无须进行尸检。举个例子,医患双方都认可死者是误服农药死亡,患方认为人是因为医院少用了某种药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的,而医院认为用药没有错,这叫不叫对死因有异议?小编认为这不属于对死因有异议的情况,而是应该直接主张医疗损害鉴定。

2、尸检的时机规定是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请注意用词是“应当在”,而不是“必须在”。并不是小编抠字眼,法律法规等条款中的用语是非常严格和谨慎的。并且在条例颁布的当时尸体保存条件和时间技术条件的制约下,也是为了保证尸检意见的科学性,目前尸体保存条件和尸检技术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对“应当在”的理解应该更宽容一些。小编见过对7日有非常带有偏见的误读,认为如果7日之内不做尸检的话就不能再做尸检了。如果不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话,小编还是要说,如果有条件可以在7日内做尸检,但是如果超过了7日,也是可以做尸检的。小编遇到死亡后N个月,N年的尸体很多,相信大多数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们也遇到过这种情况。法院见到的超过7日的尸检鉴定意见书肯定也很多,难道鉴定意见都不能被采纳。回过来说,为什么医疗纠纷的尸检就必须在7日内进行?

3、关于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这里其实也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影响对死因判定。这就和上一个问题有重叠,只要不影响死因判定,不论是否超过规定时间,都不能构成不能尸检的理由。

4、关于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这里其实也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影响对死因判定。这就和上一个问题有重叠,只要不影响死因判定,不论是否超过规定时间,都不能构成不能尸检的理由。

其实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比如尸体已经被处理了,还能不能做尸检,这个问题就比较明确了,肯定是不能了。但是不能做尸检不等同于不能做鉴定,死因鉴定除了尸检之外,还有一种救济途径是书证审查,但是小编不是很提倡,因为有太多不确定性的因素。

生老病死,本是人类再正常不过的生命变化过程,目前人类还很难改变自然规律,对人为因素耿耿于怀也就不难理解!但是生活还要继续,小编还是希望在遇到纷争的时候都能正面处理,互相理解,走正常程序,并且保持平和的心态,以和为贵,在多方介入下能尽快定纷止争,回归日常生活。